【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关键字】 网络域名 商标权 驰名商标 跨类别保护

【案情摘要】

原告:温州查理鞋业有限公司

被告:柳程

原告温州查理鞋业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皮鞋及皮鞋半成品。2002年1月31日原告从富利德鞋业公司处受让取得注册有限期到2016年5月20日的第841722号“查理+CHALI+图形”注册商标,并获得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之后该商标分别在美国、阿联酋、澳大利亚、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注册,2002年9月5日获准在马德里国际注册。原告分别于2004年9月7日,2004年12月14日、2005年1月14日、2005年3月2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该商标在第34类、第6类、第10类、第7类、第38类商品上注册。

2003年12月24日原告“查理”商标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04年3月6日获得了计量检测体系合格证书,2004年9月30日获得了标准化水平确认合格证书,曾先后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等诸多荣誉称号,在国内外有极高的知名度。“查理”产品销售网络覆盖我国大多数省会城市,并远销国外,一直具有良好的销售额。

原告查理鞋业有限公司拥有的“查理”商标自1996年申请注册至今,使用已经十一年,2004年起以钢架结构,户外牌体电脑喷绘,外照明广告牌等形式在温州机场、人民路单行天桥等位置持续三年多的时间内大力宣传“查理”品牌,原告已投入广告费用1231.3万元。

2007年2月7日被告柳程在互联网上注册了“查理休闲用品.COM”域名,用于经营跑步机,冰鞋等产品。通过IE游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查理休闲用品.COM”后就能进入一个标题为“查理休闲用品”的网页。点击进入,可以看到“产品展示”,“联系我们”等超级链接,且附有柳程作为联系人的电话、地址。

原告查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认定原告的“查理”商标及图为中国驰名商标,责令被告柳程停止侵害,赔偿损失2万元,赔偿保全费1000元。

【裁判】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柳程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注销“查理休闲用品COM”计算机网络域名。

二、被告柳程于本判决生效后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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