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辽民三终字第1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芦秀英,女,汉族,1972年5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浑河站朝鲜族乡金鲜村。

委托代理人:张慧琼,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费智府,男,汉族,1972年1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亲亲家园13幢36号404室。

委托代理人:乔世凯,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卫东,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海平,男,汉族,1976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沙河市褡裢办事处中汪村8区5号。

上诉人卢秀英为与被上诉人费智府、被上诉人赵海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芦秀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慧琼,被上诉人费智府的委托代理人乔世凯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赵海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30日,费智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项名称为“装饰玻璃(夏恋)”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1年6月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030153278.5。该外观设计产品用途为装饰,设计要点是整个图案,主要以枝条及花朵组成的两个矩形区域,在两个矩形区域外侧均有平行分布的密集直线条,在两个矩形区域之间有平行分布的带状物。单元图案四方连续而无限定边界,主视图最能反映设计要点,后视图无设计要点。

芦秀英销售的以枝条及花朵组成的两个矩形区域,矩形区域外侧有平行分布的密集直线条,矩形区域之间有平行分布的带状物组成的花纹为图案。矩形区域内枝条和花朵形状数量均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

另查,芦秀英提供的供货方授权及销售单据均盖有沙河市海天工艺玻璃厂的印章。赵海平为沙河市海天艺术玻璃加工厂登记的业主。

原审法院认为:费智府作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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