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知终字第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锐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磊若软件公司。
诉讼代表人Markp.peterson。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旭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敏。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未在原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周 平
代理审判员王晓波
代理审判员郭剑霞
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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