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民(知)初字第09683号

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南山村140号。

法定代表人崔洪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文君,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秋发,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东城区东革新里42号北京市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场B1-28号个体工商户。

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亿鼎公司)诉被告庄秋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世红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高翡、人民陪审员刘立新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亿鼎公司委托代理人于文君,被告庄秋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连亿鼎公司诉称:第6248226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株式会社花郎橡皮,该会社许可原告使用上述商标,并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花郎橡皮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2014年3月,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商铺对其销售的侵权橡皮进行了公证购买。原告认为,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624822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000元(包括公证费800元、律师费2000元、差旅费120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庄秋发辩称:北京市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场B1-28号摊位是被告经营的店铺,被告也销售过橡皮产品,但从未销售过涉案被控侵权橡皮,故不同意原告大连亿鼎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1日,第6248226号“×1”注册商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株式会社花郎橡皮,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橡皮擦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3年2月20日止。

2013年12月16日,株式会社花郎橡皮与原告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株式会社花郎橡皮将包括第6248226号“×1”注册商标在内的系列商标许可原告使用在第16类商品上,许可使用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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