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杭民三初字第86-3号

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B,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虞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D,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红娟,杭州天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虞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上虞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已就本案所涉原告的专利号为ZL97242449号“改良型婴儿车收车装置”实用新型专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已被受理。由于本案涉案专利系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时未经过实质审查,原告在起诉时未提交检索报告,被告则提交了相应的对比文件,因此,本院认为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专利作出审查决定后再审理本案为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朱为平 代理审判员 :沈斐 代理审判员 :王江桥 二00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江晓帆

关键字: 专利 上虞 原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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