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的渊源及法律历程是什么?证明商标名称源自《马德里协定及其实施细则》。证明商标的规定适用世界的多数国家,有的适用其一有的二者均适用。那么,证明商标的渊源及法律历程是什么?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作为商标四种类型之一,与集体商标一样,每年申请注册证明商标(包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数量不过几百件,但证明商标的作用却不可小视,它不仅有助一个企业的发展,更是影响着一个行业或一个产业的发展,从1995年3月1日我国开始受理证明商标注册申请至今,证明商标经过二十多年的注册、保护、宣传和使用,证明商标整体提高了我国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的水平,提升了社会整体消费水平,从而改变了人们消费观念,证明商标越来越被中国市场认知和广大消费者认可。

我国1993年修订《商标法实施细则》,首次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纳入《商标法》范围进行保护。1994年12月30日公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1995年3月1日起施行,商标局正式受理国内、外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包括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的注册申请,依法行使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保护职能。2001年10月27日,为履行入世承诺,中国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在第三条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6号令公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修改,该办法于2004年9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是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明确规定以后,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及地理标志的注册程序与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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