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成知民初字第223号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士柏,四川大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良勇,四川大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家辉(系成都市金牛区辉芳文具经营部业主),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家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授权代理人陈良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家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决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第381104号“中华”文字商标、第19710号“”图形商标及第1540845号“ChungHwa”拼音商标的商标权人。原告持有的商标、生产的产品、企业名称先后获得“国家著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出口免检企业”、“中华老字号”等众多荣誉。原告上述的注册商标受到法律的重点保护。经原告调查,被告在其经营的卖场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商品,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据此,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500元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2500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公证费500元),共计20000元。

被告李家辉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第381104号注册商标“中华”原注册人为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1993年3月1日至2003年2月28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6类,包括绘图笔、晒图笔、速写铅笔,经续展,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该商标于2010年12月15日变更注册人为原告。

第19710号注册商标“”原注册人为中国铅笔一厂,于1992年10月20日转让给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2月15日变更注册人为原告,其有效期续展至2023年2月28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0类,包括绘图笔、晒图笔、速写铅笔。

第1540845号注册商标“ChungHwa”原注册人为中国第一铅笔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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