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被告人张某、邹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及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案号】

〔2014〕鄂襄阳中知刑初字第00002号

(2015)鄂知刑终字第00001号

【裁判要旨】

为他人假冒注册商标提供帮助的行为人,应当区分情况认定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同犯罪或者是独立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行为人为他人假冒注册商标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是为其提供不包含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标签标识,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从犯论处;行为人为他人假冒注册商标提供的包装材料上印制有注册商标,或其提供的标签标识本身就是注册商标,应当认定为单独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案情介绍】

第1506180号“太太乐”商标、第919410号“莲花”商标、第1141227号“南街村”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0类即调味品等,上述三件商标均在核准的法定有效期限内,且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2年以来,被告人张某为了制造假冒的调味品销售牟利,与被告人王某某电话联系,从王某某处购买未经授权非法制造的印有“南街村”商标的南德调味料包装袋1万套、印有“莲花”商标的莲花味精包装袋2.5万套。被告人张某、邹某购买一般品牌的味精、鸡精,进行包装后冒充“太太乐”鸡精、“莲花”味精产品进行销售,并自己配方,用食盐、味精、香料等制造调味品,冒充“南街村”调味料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11.5565万元。2013年8月,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公安局对张某、邹某租住地方及租用的仓库进行了搜查,发现了大量的制假设备、原料以及假冒的味精包装、商标标识。经鉴定,上述包装和商标标识均系未经授权的伪造产品。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及邹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采用购买一般品牌的味精、鸡精,进行分装后冒充“太太乐”鸡精、“莲花”味精进行销售,并自己配方制造调味品,冒充 “南街村”调味料进行销售,销售数额达11.5565万元,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某某销售了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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