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苏知民终字第00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长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郁小妹。

上诉人余长江因与被上诉人郁小妹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中知民初字第0050号民事判决,以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余长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郁小妹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享有的起诉权利。一审中,余长江请求追加姜堰日报社、中国共产党泰州市姜堰区委员会为本案被告,但一审法院并未查明该报社是否依法注册登记的事实,故一审判决认为该报社未经登记,不属于依法可以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缺乏证据支持。关于中国共产党泰州市姜堰区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本院认为,党的委员会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故一审判决认为中国共产党泰州市姜堰区委员会非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亦缺乏法律依据。据此,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发回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王成龙

代理审判员曹美娟

代理审判员宋 峰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顾正义

关键字: 泰州市 姜堰 被上诉人 上诉人 中国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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