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某贸易公司在其商店门口上方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显示其营销的“万和”电器产品信息,并印发“万和”标识的宣传资料,广东万和新电气公司认为该贸易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

【点评】法院审理认为,梧州市某公司使用“万和”商标宣传,意在指示其所销售商品的信息,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亦不存在对该商标的贬损,属于合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构成对万和新电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驳回万和新电气公司的诉讼请求。

通过本案审理,明晰了产品销售者的行为属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其意义在于防止商标权人过度使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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