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民终24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腾天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蔡官工业集中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金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泰,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贵明,男,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系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沃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8号高创锦业大厦20-2号。

法定代表人:顾向涛,总经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慧芳,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司兴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磊,男,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员。

上诉人江苏腾天工业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沃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克斯公司)、原审被告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裕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三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腾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泰、吴贵明,被上诉人沃克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慧芳、张超,原审被告通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改判驳回沃克斯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沃克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点火枪是腾天公司制造、销售不正确。腾天公司主张沃克斯公司一审提交的公证书只能证明工业炉为腾天公司生产,但不能证明被诉侵权点火枪亦为腾天公司生产,腾天%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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