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0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炫酷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胜利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8158726-1。

法定代表人:万春,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商文财,重庆市江北区鱼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重庆炫酷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炫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集协)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炫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万春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中国音集协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音集协在一审诉称:原告依法与相关著作权权利人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笨蛋》、《换季》、《空气》、《停电》、《委屈》、《发现爱》、《平行线》、《期待爱》、《雪绒花》、《不可思议》、《我的超人》、《星月神话》、《第三滴眼泪》、《最后一个夏天》、《被风吹过的夏天》、《曹操》、《西界》、《进化论》、《小酒窝》、《醉赤壁》、《豆浆油条》、《背对背拥抱》、《期待你的爱》、《一千年以后》、《不潮不用花钱》、《编号89757》、《莎士比亚的天份》、《认真》、《天黑》、《坚持到底》、《死心彻底》、《一首情歌》、《他一定很爱你》、《一天天一点点》、《变脸》、《感受》、《唱彩》、《女人》、《叶子》、《雨夜》、《走开》、《爱就爱了》、《别怕有我》、《大话爱情》、《花样年华》、《满天风雪》、《生日心愿》、《我挑我的》、《展翅高飞》、《抱紧我别走》、《不想骗自己》、《没收你的爱》、《青菜鸡蛋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30元,由上诉人重庆炫酷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付 莎代理审判员 宋黎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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