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中市场管理者的承责问题

一审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

【裁判要旨】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比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是判断侵权是否成立的前提,因专利侵权自身的隐蔽性,其完成通常依赖于该领域的技术人员或专业评定机构的参与,故作为市场管理者,包括商铺出租者或管理者,其对实际经营者的专利侵权行为仅需承担与其身份、责任或能力相适应的较低注意义务,故其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不符合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共同侵权或间接侵权的法律适用条件,不需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黄华超是名称为"一种电路盘"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黄华超发现被告城外城公司、城外城批发城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金柏电器厂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据此黄华超以三被告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黄华超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上述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金柏电器厂亦当庭对此予以确认。此外,城外城批发城曾与案外人郭中伟先后签订2份租赁协议书,合同约定城外城批发城将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七彩灯饰"商铺租赁给郭中伟使用,郭中伟为该商铺的实际经营者。根据《租赁协议书》的规定:城外城批发城为承租商铺有偿提供协议约定的经营场店,负责公共部分物业管理,保证商铺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承租商铺在协议核准范围内独立从事合法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城外城公司、城外城批发城作为被诉侵权产品销售商铺的出租者与管理者,对经营者的专利侵权行为应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故其不存在与实际经营者实施共同侵权行为或帮助实际经营者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被告金柏电器厂未经原告许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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