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二审上诉人):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工业园区大得利路。

法定代表人:王大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峰,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连庆,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二审上诉人):新疆新特丽种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桂林路148号2栋2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曾雯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四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乌什县英阿瓦提乡(四团团部)。

法定代表人:李春生,该团团长。

委托代理人:张勇,该团副政委。

委托代理人:梁如林,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煌先锋公司)、再审申请人新疆新特丽种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四团(以下简称四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2)新兵民二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3)民申字第192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提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敦煌先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峰、王连庆,再审申请人新特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雯丽,被申请人四团的委托代理人张勇、梁如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敦煌先锋公司于2011年9月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称:2010年7月22日,先锋国际良种公司授权敦煌先锋公司享有”先玉335”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一切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2011年,新特丽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委托四团繁育生产”先玉335”玉米种子3600亩,给权利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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