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京知民终字第7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仙草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白河街道办事处魏营村八组(312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孙书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剑。

委托代理人焦中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百笑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花园村街道兰花路68号融侨·苹果城2、3、4号4幢1单元11层8号。

法定代表人赵炜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振启,

委托代理人李昊,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复兴路门诊部,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9号-6一层底商。

法定代表人吴作会,院长。

上诉人南阳仙草药业有限公司(简称仙草公司)和被上诉人重庆百笑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简称百笑公司)因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知)初字第27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仙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焦中晓、王剑以及被上诉人百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振启、李昊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北京复兴路门诊部(简称复兴门诊部)经本院合法传唤,书面申请不参与本案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笑公司在原审诉称:我方系第ZL201220250638.7号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仙草公司系一家以艾条为主要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仙草公司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以经营为目的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百岁灸”。复兴门诊部系一家拥有内科、外科、中医科等科室的医疗机构,该门诊部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百岁灸”为患者进行灸疗,以经营为目的使用侵权产品“百岁灸”。仙草公司与复兴门诊部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具体见权利要求3。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仙草公司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350000元;3、被告仙草公司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费用12139元;4、被告仙草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30000元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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