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0019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毕传国。

委托代理人:彭怀金,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阳,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小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蒲炳南,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冯晓静,郑州市图书城华艺书刊发行社业主。

上诉人毕传国与被上诉人重庆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出版社)、原审被告冯晓静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朱慧卿于2013年8月27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重庆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侵犯毕传国享有著作权的侵权刊物并销毁该侵权刊物;同时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向朱慧卿赔礼道歉的声明;2、重庆出版社、冯晓静赔偿毕传国损失7000元及合理开支3000元;3、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重庆出版社、冯晓静承担。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郑知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毕传国不服该判决,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毕传国的委托代理人刘阳,被上诉人重庆出版社委托代理人蒲炳南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冯晓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5日,新华网新华公益栏目刊载文章《不要让习惯性质疑消减生活中的温暖和善意》,该文章配有漫画插图《质疑》,署名作者为毕传国。该漫画作品内容为一男子伸手欲拾起垃圾桶旁边掉落的垃圾,被周围的手所指,垃圾桶上标有“作秀”两字。表现了社会上的一些人群质疑他人热心公益的行为为作秀的社会现象。重庆出版社出版的《作文素材》2012年下半年时文精粹图书第102页《习惯性质疑症》一文中,使用了毕传国的涉案美术作品,但未署作者姓名,文章下部注明“图片来自互动百科”。郑州市图书城华艺书刊发行社经营性质为个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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