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262号
原告:罗大万。
委托代理人:王大万,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长寿区招商引资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行政中心北楼2楼。
法定代表人: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大万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招商引资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大万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大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大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本院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罗大万负担。
审 判 长赵志强
代理审判员刘娟娟
人民陪审员陈 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胡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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