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皖0304民初2251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组织机构代码:15194000-8。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贝贝,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河县邓某百货商店,经营场所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国防路92号谷丰园农贸市场。经营者:邓某,女,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蚌埠市五河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诉被告五河县邓泽芹百货商店(以下简称邓泽芹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蒋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当庭提出对酒进行鉴定,因该鉴定申请与侵害商标权没有关联,故本院当庭驳回鉴定申请。原告委托代理人杨贝贝、被告邓某商店经营者邓泽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古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合理费用5000元(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等)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拥有的古井贡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既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又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深受消费者欢迎。但市场上销售侵犯原告商标商品的行为日渐增多,使原告的市场销售份额遭受到无法估量的损失,商誉遭受严重的侵害。2016年2月3日,蚌埠市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立案处理,查获了被告未及售出的”古井贡献礼版”年份原浆白酒4箱。另经查明,被告共进货5箱,货值金额1500元,被查获时止,已销售古井贡献礼版年份原浆白酒一箱,违法获取300元。经鉴定,被告销售的该批白酒均系假冒原告已注册的商标商品。此后,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五市监罚字〔2016〕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四箱侵权”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白酒,并处15000元罚款。原告认为,被告的销售假冒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恶劣影响和损坏了原告的品牌商誉,并造成了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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