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新产品(服务)的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认定和享受税收优惠时中,通常较为关注的是核心知识产权以及科技人员、研发费用、高新收入三项指标是否达标,却易忽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范围,往往存在如上述案例中企业主要产品(服务)与申请认定的高新领域不一致情形。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对这一产品(服务)的范围作出了专项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主要产品(服务)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由此企业以主要产品(服务)所属的高新领域为主领域,其他的为次领域。

二、企业总收入的执行口径

国科发火〔2016〕32号文要求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这个总收入概念常被某些高新技术企业误解,既有执行会计准则中销售(营业)收入口径的,也有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中收入总额口径的,在计算收入指标比例及纳税申报中,往往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对总收入也作出了专项解释,文件中规定总收入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可见,总收入是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各企业、税务机关应得以重视,据此严格测算收入指标比例。

三、无核心知识产权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主体或者核心部分,拥有自主权或绝对控制权,高新产品(服务)是基于自主核心知识产权生产的。实践中,往往存在企业的高新产品(服务)与所拥有的核心知识产权不一一对应情况,即产品中所包含的技术等知识产权并非自主核心知识产权范围,以此“偷梁换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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