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银川分所接受原告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并指派马晓明律师作为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

贵院审理的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一审的诉讼活动。

我们认为: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不但享有“立邦”文字商标、立邦“N”图形商标立邦“N”图形加英文商标、店招牌标贴的外观设计权的使用权,同时也享有处理商标侵权纠纷、外观设计侵权纠纷的权利。被告何某某未经原告的任何许可,擅自在自己经营的店铺门头以及产品宣传手册、个人名片等载体上长期突出使用“立邦”文字商标、立邦“N”图形商标、立邦“N”图形加英文商标、店招牌标贴的外观设计,并且大量销售来源不明标有“立邦”字样的各种系列的油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使用权、外观设计使用权,并且存在故意。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被告应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及为主张权利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万元。具体的代理理由如下:

一、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享有“立邦”文字商标【商标注册号为1692156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类】、立邦“N”图形商标【商标注册号为665336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类】、立邦“N”图形加英文商标【商标注册号为3485390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类】、店招牌标贴的外观设计【专利号为ZL200630009315.9】等权利的使用权,同时也享有处理商标侵权纠纷、外观设计侵权纠纷的权利。

原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表明:原告在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取得“立邦”文字商标【商标注册号为1692156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类】、立邦“N”图形商标【商标注册号为665336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类】、立邦“N”图形加英文商标【商标注册号为3485390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类】许可使用权的同时,也取得了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与上述商标相关的所有商标侵权纠纷的权利。

原告提交的第三组证据表明:原告不但拥有第ZL200630009315.9号外观设计专利的使用权,也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犯该专利的侵权人。

原告提交的第

关键字: 商标 原告 立邦 注册号 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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