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民终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茌平县亨得利眼镜行。经营场所:山东省茌平县泰和商场西路口一号楼。

经营者:李秋明,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现住山东省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洪淼,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茌平县亨得利眼镜行(以下简称亨得利眼镜行)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民初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亨得利眼镜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洪淼、被上诉人雅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亨得利眼镜行上诉请求:1、撤销(2016)鲁15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2、判决驳回雅瑞公司的诉讼请求;3、诉讼费用由雅瑞公司承担。庭审中,亨得利眼镜行对第一项上诉请求明确为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审查判断和采信均存在明显错误。原审判决认为,亨得利眼镜行在一审过程提供的证件均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与本案无关联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一审过程中,亨得利眼镜行提供了盖有台州市椒江星海眼镜厂公章的“爆龙仔Baolongzai”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及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各一份。虽然亨得利眼镜行提供的是复印件,但是在亨得利眼镜行提供的证据上盖有生产厂商的公章。因此亨得利眼镜行提供的证据和原始证据一致,证明效力与原件也一样。(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认为亨得利眼镜行因具有主观过错而不能免除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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