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三中民终字第00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灏,男,1945年5月1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江,男,1954年12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海英,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青年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23号院A栋。

法定代表人张延平,社长。

委托代理人武锋,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申恒梅,女,1986年1月22日出生。

上诉人唐灏因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88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钱江原审起诉称:钱江是图书《小球转动大球—“乒乓外交”幕后》、《“乒乓外交”始末》及文章《“乒乓外交”中的科恩和母亲》的作者。唐灏在其所著的图书《乒乓外交高层内幕—一个细微事件开启一个时代》抄袭了上述著作,字数达7.2万字,抄袭内容占到其图书总篇幅的三分之一以上,且多处为整页整段抄袭。唐灏侵犯了钱江对上述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北京青年报社在其出版发行的《北京青年报》上连续15期连载唐灏所著的侵权图书,未履行出版发行者应尽的审查和合理注意义务,明显构成侵权。另外,北京青年报社还通过北青网和千龙网对侵权内容进行网络传播,扩大了侵权作品的传播和影响范围,加重了侵权后果。唐灏和北京青年报社的侵权行为给钱江造成了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也给钱江的精神造成了损害。请求原审法院判令唐灏和北京青年报社: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包括该报网络版)公开致歉;支付侵权赔偿金3.6万元、合理费用5480.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原审被告北京青年报社原审答辩称:北京青年报社连载的唐灏所著图书《乒乓外交高层内幕—一个细微事件开启一个时代》是当代中国出版社出版正式发行的,并获得了当代中国出版社的授权,故北京青年报社不构成侵权;北京青年报社对连载该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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