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珠海现代经典摄影设计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深圳市天长地久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本案要旨

商号的知名度可以在具有延续关系的主体之间进行继受,不同主体之间延续关系的认定应综合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具体考量因素包括:不同性质主体设立、登记、注销的具体规定;主体的投资人、股东之间的关系;相关行业对于主体延续关系的认知等。不宜仅根据登记形式上的差异,而否认主体之间实际存在的延续关系。

案情

2005年9月5日,珠海现代经典摄影设计有限公司(下称现代经典摄影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在第41类组织选美、组织表演(演出)、文娱活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提供娱乐场所、婚纱摄影(摄影)、摄影、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服务上注册第4877032号“天长地久”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于2009年9月21日被初审公告后,深圳市天长地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下称天长地久摄影公司;2010年7月23日更名为深圳市天长地久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长地久文化公司)及另外两家案外公司均于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2011年7月20日,商标局作出(2011)商标异字第24554号《“天长地久”商标异议裁定书》(下称第24554号裁定),认为:天长地久摄影公司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在先企业商号权的证据不足,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天长地久摄影公司不服第24554号裁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其主要理由是:“天长地久”作为该公司商号,经其长期使用宣传,在国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天长地久摄影公司的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具有恶意抢注的情形;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不良影响。综上,请求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下称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予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天长地久摄影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品发票、发货单据;2.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工程合同书;3.房屋租赁合同书;4.部分婚纱摄影制作

关键字: 商标 异议 天长地久 下称 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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