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秘密转让的法律适用

2006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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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四川省某(集团)化工公司与四川省某化工公司签定了“农业磷酸一铵配套提纯制工业级磷酸一铵”项目技术转让协议。四川省某(集团)化工公司在该协议生效后5日内按约向四川省某化工公司支付了技术转让费25万元;四川省某化工公司却不能按约履行义务。为此,四川省某(集团)化工公司委托法律顾问四川同兴达律师事务所宋朝阳律师以与四川省某化工公司形成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关系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协议、退还技术转让费25万元及赔偿其它损失。四川同兴达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宋朝阳律师(法律顾问)、杨长春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应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四川省某化工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作出了维持原判决并责令四川省某(集团)化工公司承担保密义务。

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围绕该案是否应当解除协议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解除协议。理由是四川省某化工公司不能按约履行义务,致使四川省某(集团)化工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川省某化工公司应当返还技术转让费并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解除协议,理由是新《合同法》的一个最大亮点就是鼓励交易原则;且四川省某化工公司已按约履行了义务。

审判

经过法庭调查,双方举证、质证及原、被告代理人激烈的辩论。一审法院作出了解除协议、退还技术转让费25万元及赔偿其它损失的判决。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决并责令四川省某(集团)化工公司承担保密义务的判决。

法析

确定本案是否应当解除合同的前提是正确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按约履行了己方的义务;是否实现合同的目。

确定本案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前提是转让的标的是否是技术秘密。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觉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且保证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第九十四

关键字: 化工公司 技术 判决 转让费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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