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郑知民初字第727号

原告成都市玮恒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小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诗树,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学海,男,汉族,1977年8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邱士建,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玮恒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玮恒公司)诉被告郑学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玮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颜诗树,被告郑学海的委托代理人邱士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都玮恒公司诉称:2012年12月12日,成都玮恒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卡芬后现代”家具系列产品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3月、4月分别全部授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该系列专利处于有效状态。其中“卡芬后现代801号”五门衣柜的外观设计于2013年4月3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专利号为ZL201230622361.1,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2012年2月7日成都玮恒公司委托成都市智迪家具设计工作室,设计了一整套后现代风格系列家具新产品,并支付11万元设计费。成都玮恒公司根据这些设计图纸于2012年4月生产出产品,并于2012年5月9日委托成都润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对其生产出的一整套后现代风格系列家具新产品进行照相和印刷,形成名为“卡芬后现代”家具图册。成都玮恒公司从2012年6月在成都正式发布该套系列产品,并投放市场销售。成都玮恒公司在河南省市场的总经销于2012年9月下旬开始在河南郑州等地销售“卡芬后现代”家具系列产品,在2012年10月的销售量达到30万余元,销售利润达到5万余元。从2012年11月起,原告在河南省郑州等市场的经销商发现被告在河南郑州等地的家具市场上大量出现了与原告相同或者相似的产品,而且销售价格比原告的相同或者近似产品价格低50%左右,使得原告在河南的市场受到极大影响。原告在河南郑州等市场的销售额在2012年11、12月份下降到只有几万元销量,到2013年1至7月几乎没有销量。被告的行为使得%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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