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鲁民三终字第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帆。

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士善,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西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杨利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佰刚,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帆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海底捞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三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帆的委托代理人张海涛、王士善,被上诉人四川海底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佰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海底捞公司在原审中诉称:四川海底捞公司在第42类餐馆服务上拥有“海底捞”商标权。杨帆在其开设饭店的牌匾、订餐卡、点菜单等上使用了“海里捞”标识,其行为构成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请求判令杨帆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四川海底捞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费用10万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四川海底捞公司获得“海底捞”注册商标,注册证号:983760,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餐馆、临时餐食、自助餐馆、快餐馆,有效期自2007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13日。“海底捞”商标主要使用于川味火锅为主的经营服务中。2010年l2月,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涉案商标为“四川省著名商标”,2011年5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海底捞”商标为驰名商标。2007年至2012年间,四川海底捞公司经营的“海底捞”火锅店,多次获得“中国餐饮百强企业”“最受欢迎1O佳火锅店”“最受欢迎20佳餐馆”“川菜发展最具发展潜力品牌”等荣誉证书,相关报刊、杂志亦多次对其进行宣传报道。

2014年3月19日12时许,四川海底捞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位于泗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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