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高民终字第24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工业大道与橡胶路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曹宁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媛,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秋羽,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布鲁克(成都)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西区。

法定代表人BernhardpaulEicher,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刚,男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江,男,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审被告北京国鑫德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北路三区3号楼二层C21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天弘,男。

上诉人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奇佳公司)与被上诉人布鲁克(成都)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布鲁克公司)、北京国鑫德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鑫德胜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初字第13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9月1日,上诉人奇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媛、卢秋羽,被上诉人布鲁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刚、李江到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4年6月9日,发特泽公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第99800172.4号“用作碎石护屏或用于保护土壤表层的丝网及其制造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其申请日为1999年2月2日。2010年11月5日,发特泽公开股份有限公司将该项专利权转让与布鲁克公司,目前该项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

2013年5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第99800172.4号“用作碎石护屏或用于保护土壤表层的丝网及其制造方法和装置”发明的权利要求1无效,现该决定已生效。本案中,布鲁克公司主张依照该专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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