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民辖终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龙的宫殿婚纱摄影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迎宾路1号红星美凯龙四楼,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张君,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黑龙江省依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摩玛博莱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佳林园6号3单元9层3号。

法定代表人:马亮,总经理。

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龙的宫殿婚纱摄影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大连摩玛博莱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1民初3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日照市东港区龙的宫殿婚纱摄影中心上诉称,该案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被告住所地在黑龙江省依兰县团山子乡兴安村曙光屯,故该案应由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连摩玛博莱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日照市东港区龙的宫殿婚纱摄影中心侵犯其设计图纸著作权,盗用其设计作品建造摄影基地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日照市东港区龙的宫殿婚纱摄影中心停止侵权,销毁侵权画册,拆除侵权摄影基地,赔偿损失1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该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第四条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被告住所地及被诉侵权行为地均位于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但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不享有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及被诉侵权行为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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