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工程获取的“商业秘密”可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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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江苏ATN科技有限公司诉XJ等侵犯商业技术秘密纠纷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本案要旨:行为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得他人“商业秘密”的,可以合法使用该商业秘密信息,是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的合法抗辩理由,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不就此失去秘密性,除非行为人将其获得的信息通过公开手段公之于众,使之进入公知领域。

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唐青林就《江苏ATN科技有限公司诉XJ等侵犯商业技术秘密纠纷案》的点评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原告公司主张的平板天线线路板图纸是否构成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实用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保密性”即“经由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其中“秘密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七种情况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结合本案进行分析,原告公司主张的涉案平板天线图纸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的简单组合等内容,相同产品早在09年4月之前即已进入市场,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简单测量即可直接获得,因而不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性。所以,原告公司主张的涉案平板天线图纸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唐青林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理由有所不妥,反向工程是行为人能够合法获得并使用与商业秘密权利人相同商业秘密的理由,是不构成商业秘密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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