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川知民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荣辉天天渔港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火车南站西路481号。

法定代表人韩施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四平,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谢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山,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小曦,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荣辉天天渔港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渔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1日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天渔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海,被上诉人泸州老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山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第3159141号“国窖”文字商标由泸州老窖公司注册,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含酒精果子饮料、鸡尾酒、酒(利口酒)、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开胃酒、烧酒、威士忌,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2月21日至2012年2月20日。2011年9月,经核准续展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2月21日至2023年2月20日。

2013年7月3日,成都市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高新工商局)对天天渔港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扣押了其正在销售的500ml“国窖1573”52°白酒7瓶。天天渔港公司员工在高新工商局制作的财务清单、现场笔录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上签字。受高新工商局委托,泸州老窖公司对上述7瓶“国窖1573”白酒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涉案白酒均不是该公司产品,系假冒产品。

高新工商局查扣的涉案500ml“国窖1573”52°白酒的6瓶装纸箱外包装正面、单瓶纸质外包装正面、酒受理费1800元,由成都荣辉天天渔港餐饮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 丽审判员 陈 洪审判员 刘巧英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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