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川知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飞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眉山铝硅产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邱燕飞,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阳,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贤贵,男,汉族,1960年6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东,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新跨越迅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

法定代表人伍修建。

上诉人四川飞云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云铝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刘贤贵、四川新跨越迅发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跨越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飞云铝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阳,被上诉人刘贤贵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东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新跨越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于2010年11月3日颁发名称为“阶梯形三滑道型材”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设计人及专利权人均为刘贤贵,专利号ZL201030169350.3。根据外观设计专利证书附图及简要说明显示,该外观设计专利的外观特征为:A、由上部的三根空心封闭管和下部的空心封闭底座组成;B、上部三根空心封闭管呈高低渐变阶梯状排列,侧截面为类似矩形,顶部有圆弧状凸起;C、下部的空心封闭底座为一侧边较高的梯形,底边中部有向上内凹的矩形浅槽,并有一金属片将底部分为类似矩形及梯形两个区域;D、上部三根空心封闭管左右两根分别与下部空心底座两侧连接,居中的空心封闭管一边与空心底座中部的金属片相连接。该专利的年费已经缴纳至2013年3月12日。

新跨越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22日,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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