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浙知终字第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小相公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议。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晓翔。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志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州脆脆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志洪。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志锐。

上诉人湖州小相公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相公食品公司)因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知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小相公食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晓翔,被上诉人钱志良、湖州脆脆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脆脆香食品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志锐及脆脆香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温志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1年1月,钱志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锅糍片加工机”的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12月26日授予公告,专利权号ZL0120007.2。钱志良按时缴纳了专利相关年费。ZL0120007.2的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锅糍片加工机,其特征在于机架(7)上安装有可由传动机构带动旋转的卧式锅筒(1),该锅筒(1)的内腔中设有加热器,锅筒(1)上方安装有筐形无底加料斗(5),加料斗(5)的前筐面底边与锅筒(1)表面保持一定间隙,其他三筐面底边均与锅筒(1)表面基本相吻合但不相接触。2008年3月1日,钱志良和脆脆香食品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于2008年5月12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合同备案号为:2008330000013)。

小相公食品公司制造锅糍片加工机4台,用于生产锅糍片。经现场查看和庭审比对,小相公食品公司制造、使用的锅糍加工设备的技术特征具备了钱志良ZL0120007.2的专利权1确定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小相公食品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26日,经营范围是加工经营锅糍,注册资本50万元。

钱志良、脆脆香食品公司以小相公食品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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