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知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管理机构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绍知初字第239号

原告:杭州花之城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052656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同兴村。

法定代表人:赵世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锦清。

委托代理人:江诚城,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绍兴山源服饰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904508)。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经济开发区柯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国祥,董事长。

原告杭州花之城纺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绍兴山源服饰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江诚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绍兴山源服饰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专业的纺织制品生产企业,享有美术作品《双带圆五星花》的著作权。该作品于2011年5月9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登记号为2011-F-039565。现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己的经营场所销售以原告美术作品《双带圆五星花》为花型的纺织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侵权产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绍兴山源服饰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1年5月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2011-F-039565号美术作品版权登记证一份,证明原告享有美术作品《双带圆五星花》的著作权。

2、2011年8月24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0)沪东证经字第7606号公证书及封存档案箱各一份,证明被告擅自在经营场所销售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双带圆五星花》花型的纺织品,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3、公证费发票和购买布匹的发票各一份,证明为制止侵权

关键字: 原告 被告 服饰品 绍兴 国家版权局

上一篇:购买图片版权入账下一篇:因版权问题仅限大陆用户使用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