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字商标4年纠纷,北京俩酒企终分胜负——红叶公司未能如愿在“桑干河谷”酿酒

凭借着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作为中华文明发祥地之一的桑干河流域是我国的优质葡萄产区。而围绕着“桑干河谷”4字,同位于北京市的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下称中粮公司)与北京红叶葡萄酒有限公司(下称红叶公司),展开了一场长达4年之久的商标权属纷争。

日前,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法院认定红叶公司在酒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桑干河谷”商标(下称系争商标),与中粮公司在酒商品上在先核准注册的“桑乾河牌注册商标及图”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对系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纷争缘起

据了解,2011年3月,红叶公司提出该案系争商标即第9182495号“桑干河谷”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葡萄酒、开胃酒、米酒等第33类商品上,2011年12月,系争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

法定异议期内,因认为系争商标与其在酒商品上在先核准注册的第118634号“桑乾河牌注册商标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中粮公司遂于2012年3月针对系争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2012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针对中粮公司的异议申请作出裁定,认为中粮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中粮公司不服商标局作出的上述裁定,随后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经审理,商评委于2014年4月作出裁定,认为系争商标为文字“桑干河谷”,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桑乾河”,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据此,商评委认定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裁定系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红叶公司不服商评委上述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主张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并诉称系争商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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