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横沥国昌电器商店与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合时电器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粤知法商民初字第33号

原告:东莞市横沥国昌电器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吴国良,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东,职务:董事长。

被告:东莞市合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谢润强,职务: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振兴、邵长富,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横沥国昌电器商店诉被告东莞市晟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世公司)、东莞市合时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时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国良,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振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因合时公司是格力空调批发商,本店自1999年与合时公司开始合作销售格力空调期间一直合作良好,在2011年6月9日由晟世公司操纵,需签订三方协议才能继续销售格力空调,应合时公司要求交纳(格力市场维护诚意押金15000元,格力样机押金2000),之后一直按晟世公司渠道零售限价公式销售,晟世公司经常通过电话、口头通知或者召开经销商会议,制定渠道零售限价表对每一台格力空调进行分区域限价销售,新机安装凭授权密码才能开机,完全系统化进行区域、价格垄断操纵,2015年3月格力公司业务员通知我店在2014年度格力空调销售奖励3台格力变频空调价值约15000元被取消,格力新机安装开机授权密码申请被拒批,停供一切物料,于是2015年4月我店向合时公司提出退回在2011年6月9日原告在与合时公司合作时所交纳的(格力市场维护诚意押金15000元,格力样机押金2000元),被告知我店在2013年3月在销售格力空调过程中违反格力公司规定的最低限价销售,被罚款人民币13000元,已在此押金中扣除,格力公司在没有任何证据和依据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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