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发展的推动作用日益突显,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环节,专利无效程序也越来越得到创新主体的重视和关注。2023年,专利无效案件立案量约为5235件,同比增长了15%,连续10年保持增长态势,近3年增长持续超过1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即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无效审查工作也因此而不断面临新的挑战。面对压力和挑战,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通过科学管理,不断完善审查制度,创新审查业务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审查质量和效率。2016年至2023年连续3年专利无效案件的平均结案周期为5.1个月左右,审查周期持续低位运行,为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是专利授权公告后,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其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时,向专利行政机关申请启动的救济程序,是专利法中的重要程序之一,其前接专利授权审批,后续专利维权,承上启下的制度功能不言而喻。

我国专利无效制度的设立背景及历史沿革

我国的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类型。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可见,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初步审查制度,即仅进行形式审查和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虽然专利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审查员针对申请内容进行检索,从新颖性、创造性等方面审查其是否满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但现有技术文献浩如烟海,基于行政效率的考虑,审查员无法穷尽所有资料,将本不应授权的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在所难免。因此,专利权具有推定的性质,其权利是否应当获得尚有待检验,这也是所有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所以,世界各国普遍设立专利授权后的纠错机制,对不当的专利授权行为予以纠正。

为实现上述纠错目的,我国1984年颁布的专利法中明确了专利无效程序,同时还设立了异议制度。该部专利法规定,自公告授权之日起满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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