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经济开发区商源名烟名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皖0304民初1311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贝贝,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经济开发区商源名烟名酒店,经营场所蚌埠市。经营者牛某,个体工商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与被告蚌埠经济开发区商源名烟名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贝贝,被告蚌埠经济开发区商源名烟名酒店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古井公司诉称:原告拥有的古井贡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驰名商标,既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又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2015年12月16日,蚌埠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对被告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立案处理,查获了被告未及售出的”古井贡”献礼版年份原浆白酒4箱(1箱4瓶)、5年年份原浆白酒3箱(1箱4瓶),至查获时止,被告已售出”古井贡”献礼版原浆白酒2瓶。两个品种白酒违法经营额共计1800元。经鉴定被告销售的该批2个品种的白酒均系假冒原告公司已注册的商标白酒。被告以每箱270元的价格购买5箱古井贡酒献礼版,用于销售。经鉴定被告销售的上述白酒为假冒原告公司产品。此后,蚌埠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对被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工商质监处字(2016)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被告销售的侵犯原告古井贡注册商标专用权”献礼版”年份原浆14瓶,5年年份原浆12瓶,并处1800元罚款。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的生产经营及商业信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和巨大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受到的损失30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筈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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