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高行终字第10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杨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翔,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艳锋,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夜来香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刘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旭辉,北京市鑫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因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7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12月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商评字(2011)第31717号《关于第4599043号“百度”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第31717号裁定),裁定:第4599043号“百度”商标(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百度公司主张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对其在“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注册使用的“百度”商标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由于争议商标系在与百度公司的“百度”商标不相同且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且文字构成与百度公司的“百度”商标基本一致,构成对百度公司商标的复制,故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百度公司的“百度”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以及争议商标注册是否会误导公众,并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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