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知终字第3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宏亮。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晓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浩川。
上诉人王宏亮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绍知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宏亮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宏亮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宏亮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宏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周 平
代理审判员郭剑霞
代理审判员王晓波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王莉莉
上一篇:申请澳门专利的资格有什么?下一篇:湖南版权登记
推荐阅读:
长沙app软件著作权机构:保护创新,促进发展
湖南申请发明专利的时间需要多久?
长沙专利申请授予外观专利权的条件是什么
长沙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有哪些?
2023年长沙发明专利申请标准是怎样的
湖南长沙商标抢注处罚具体情形是怎样的?
湖南省版权创造成果
长沙专利转让的手续需要哪些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