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知终字第3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宏亮。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晓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浩川。

上诉人王宏亮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绍知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宏亮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宏亮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宏亮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宏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周 平

代理审判员郭剑霞

代理审判员王晓波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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