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合民三初字第00203号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注册地址法兰西共和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2号(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

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罗正红,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党伟(合肥瑶海区党伟皮具店业主)。

被告:安徽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安徽大市场壹区C4栋,组织机构代码76276866-5。

法定代表人汪登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士美,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盛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新站区站前路安徽白马服装城5楼A001号,组织机构代码78494299-4。

法定代表人汪登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士美,安徽权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被告董党伟、安徽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白马管理公司)、合肥盛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盛装物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的委托代理人罗正红、孙志峰,被告董党伟,被告白马管理公司、盛装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士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诉称,“LOUISVUITTON”是世界著名的高档品牌,由法国人路易·威登(LouisVuitton)创立于1854年。“LOUISVUITTON”商标及英文首写字母组合商标广泛用于箱包、皮具、服装等高档时尚商品。150多年以来,“LOUISVUITTON”成为国际公认的高档品牌,享有世界顶级品牌的知名度,图形亦成为国际高档商品的标志。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是“LOUISVUITT()N”及图形系列商标的所有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该系列商标在中国大陆在箱包、皮具、服装等商品上广泛注册,其中包括:注册于第18类商品的第241019号、第24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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