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生产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达到什么标准才会入罪?

案情简介:生产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2016年4月至7月期间,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甲米业有限公司、乙米业有限公司、丙米业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许可,在某一租赁的仓库里,生产假冒的甲品牌大米、乙品牌香大米、丙品牌大米。陈某将其假冒的上述侵权产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5383元。另其仓库内还存有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大米,价值24302元。,

法院判决:生产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数额较大,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陈某未获得商标权人许可,自行使用杂牌大米包装成假冒的甲品牌大米、乙品牌大米和丙大米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9685元,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律师说法:假冒注册商标罪以生产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数额较大为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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