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一家大型制造型企业,2006年曾委托A网络公司的员工个人私下为其制作公司网站,并未签订合同,也未获取发票,只是在后续维护过程中由网络公司提供维护发票。近日因软件著作权侵权,美国磊若公司将委托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委托人因属于网站所有者,且与之前的网络公司的合作凭证甚少,疑惑之余寻找到海耀律师询问处理方案。

【办案结果】

磊若公司撤诉,委托人权益得以维护。

【海耀拍案】

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认为:本案焦点主要在于委托人如何证明涉案软件所在服务器所有者系由案外人网络公司控制和管理。

因为磊若案件已持续数年,目前“Telnet取证”能否满足原告磊若公司的举证义务,全国各地法院并无统一标准。因此该问题属于每个磊若案件应对处理的常态,但针对本案,为了更好的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厘清委托人与网络公司之间的关系可直接帮助委托人实现“零赔付”的目标。理由很简单,目前上海徐汇法院的判例已有倾向性意见,即“只要不是涉案软件服务器的所有者或控制者,原则上不构成侵权,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遵循上述判例标准,律师认为本案一个突破口便是设法证明“委托人并非服务器的控制者或管理者”。但结合本案,目前证据对我方明显不利,因为委托人只能找到网站后续维护费的发票,并没有一条证据链证明“涉案网站系由案外人A网络公司制作而成”。此外,在我方联系A网络公司时,A网络公司矢口否认并拒绝配合提供相应证据,致使我方陷入极为不利的境地。

律师经仔细研究及讨论觉察到,虽然没有合同,但委托人与A网络公司往来的记录都是QQ记录,且QQ记录足以证明A网络公司系涉案网站所在服务器的所有者和控制者。但问题是:该QQ记录无法证明是A网络公司的“意思表示”,取证工作再次陷入僵局。经过律师团队多次讨论研究,决定从A网络公司的官网出发,看能否寻找到“蛛丝马迹”?律师进入A网络公司的官网发现一个QQ聊天工具,但未发现其公开有QQ号,且该窗口属于“离线”,无法在线聊天,取证工作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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