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精通公司)。

被告:厦门信达商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商情)。

被告:李韶军,厦门信达商情有限公司职员。

1996年,被告信达商情在“中国指南”网站上推出了包括商贸指南、旅游指南等内容的域名注册、虚拟主机租用、网站建设、网页设计、互联网应用开发等业务。1999年7月21日,原告以套餐的形式在其网站“中国频道”上向中小企业推出4E商务体系,其内容包括:“网络品牌服务”,提供域名注册、企业邮局和虚拟主机服务;“建站平台服务”,提供在线自动建站服务;“电子商贸服务”,提供企业间的电子商务平台和BtoB交易服务;“风云商务社区”,提供虚拟的商务社区服务。4E套餐分为简易系列、商务系列和豪华系列,其中简易系列和商务系列均分为标准型、专业型、增强型;豪华系列分为超强型、高级型和豪华型。以上套餐报价信息只有其用户通过输入密码方可登录。

2000年5月,被告李韶军给原告发出电子邮件,称“有意应聘贵公司的副总经理兼海外事业部经理”,落款为“李韶军厦门信达商情有限公司总经理”。同年7月20日,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李韶军在聘用期间(含试用期)内应该保守原告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解聘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告同类的业务。然而由于信达商情未批准李韶军提出的辞职申请,李韶军仍是信达商情的职员。7月20日至8月22日,李韶军利用休息时间以原告海外事业部经理的身份数次参加了原告工作会议和开展海外业务。

2000年11月,信达商情针对中小企业以套餐的形式推出“企业上网1+1互动体系”,其含义是:“1套上网方案”,客户可以构建自己的动态电子商务网站;“1套互动体系”,客户可以入驻“中国商贸指南”,借助该系统实现数据库互动,买家、卖家互动。业务内容亦包括域名注册、虚拟主机租用、网站建设、网页设计、互联网应用开发等。“企业上网1+1互动体系”的套餐分为普通套餐、标准套餐、增强套餐和豪华套餐。其中普通套餐与原告商务系列增强型的价格相同,均为5800元;标准套餐与原告的豪华系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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