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珠中法知民初字第12号

原告:中山市A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

法定代表人:黄B,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雁英,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珠海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工业区红灯片区。

法定代表人:刘D。

委托代理人:冯云,该公司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徐容,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E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亚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D。

委托代理人:徐容,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A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诉被告珠海C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珠海E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委托代理人邓清征、林雁英,被告C公司、E公司委托代理人冯云、徐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告是专利号为ZL00227182.6、名称为“婴儿车与置物盘之连接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合法权利人。自2003年开始,被告就擅自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婴儿车产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珠中法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的该专利权并赔偿损失15万元,但被告并没有停止侵权行为。2008年初,被告参加香港玩具展并展出涉嫌侵犯上述专利权的婴儿车产品。同时,被告公司网站(www.sunnylove.com.cn)及产品宣传册许诺销售的型号为SH268、302、389、326、ST460的婴儿车也涉嫌侵犯上述专利权。2009年10月23-25日,被告参加秋交会并展出侵权产品。同时,其派发的宣传光盘上也载有上述型号的婴儿车产品。两被告通过大型展览会、网络渠道、印制产品宣传册、发行光盘等手段许诺销售侵权产品,接受国外客商的订货,由被告E公司大规模出口侵权产品。被告屡禁不止的侵权行为,极大地冲击了原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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