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喜”商标侵权案之无悔代理

案情简介:

2011年初,原告珠海双喜电器有限公司以被告中山御尚堂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压力锅产品侵犯其“双喜”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其诉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认为,被控产品及其包装箱上的“双喜阳光”和“百年双喜”中的“双喜”两字均突出、放大使用。该行为不但侵犯了其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饭锅产品之上的“双喜”注册商标,而且还侵犯了其核定使用在第21类非电力压力锅(高压锅)产品之上的“双喜”及核定使用在第21类“压力锅”产品之上的“囍”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囍”商标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为著名商标。

上述被控产品系原告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获得。被控产品之包装箱、产品说明书记载的信息与被告工商注册信息等均一致。同时,原告提交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用于证明被告所生产的上述被控产品曾因突出、放大使用“双喜”两定被福建某县工商部门认定为构成对原告“双喜”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原告据此诉请泉州中院判决原告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案件代理:

接受委托之前:原告方曾就本案广泛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其所获得的信息是:原告第167108号注册商标系与被控产品同类且相同产品,在该商标权利无瑕疵的情况下,被控产品构成商标侵权。但有证据证明该商标之公告信息与商标注册证信息不同。因此,被控产品不构成对该商标权的侵犯;其二,被控产品与原告另两个第21类涉案商标属于不同类也非近似类的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

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邓清征律师明确表达了对上述观点的反对,并且,向被告声明:我们无法确保本案有大的胜诉可能。但被告还是执意委托本律师所代理本案。

第167108号“双喜”注册商标的确存在权利暇疵:(1)该商标之《商标注册公告》的商标标识与注册注册证标识明显不同;(2)第167108号商标注册证标识与被告处于异议状态的第7673318号双喜商标标识相同。据此,原告该商标不能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但如果把案件胜诉的希望全寄托在此,则风险很大:该商标是否存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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