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杨文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家松,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家奇,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杰,浙江凯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爱,浙江凯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以下简称“金马公司”)因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家松、周家奇以及被上诉人***(以下简称“青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0月18日,青竺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称其与金马公司于2013年9月11日签订了《电视连续剧联合投资拍摄合同》,约定青竺公司注资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700万元,金马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制作许可证变更为青竺公司,电视剧后期制作以青竺公司为主。同年9月2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青竺公司的出资额调整为2,700万元。合同签订后,青竺公司依约支付了投资款,涉案电视剧也即将杀青,但金马公司却拒绝办理制作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拒绝交付2013年9月11日之前由金马公司拍摄的原始素材,金马公司法定代表人还擅自拿走了青竺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拍摄的六盒素材带。金马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青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金马公司:1、立即将涉案电视剧的制作许可证变更至青竺公司名下;2、向青竺公司提供2013年9月11日之前由金马公司拍摄的原始素材和青竺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拍摄的六盒素材带;3、支付青竺公司违约金500万元。

金马公司在原审中辩称:1、青竺公司在与金马公司签订合同之后,即以其母公司浙江永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乐公司”)的名义另行申请了电视剧《小妈妈婚约》的制作许可证,将涉案合同所涉电视剧项目转让与永乐公司,企图侵占金马公司的前期投资;2、变更制作许可证应由双方共同向主管部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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