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理选择技术信息的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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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常州TSK精密注塑有限公司等诉MZC等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本案的要旨为: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性,即“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如果公司所掌握的技术信息虽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但一旦产品进入流通领域,该技术信息即容易为专业人士通过测量、反向工程等所获得的,则该部分技术信息不宜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宜及时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寻求知识产权的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原告主张的09款风景海狮仪表板本体、门板本体的3D数据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笔者点评本案的首要目的在于,通过案例的评析,对公司如何选择最优的方式保护构成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提供建议: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性,即“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如果公司所掌握的技术信息虽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但一旦产品进入流通领域,该技术信息即容易为专业人士通过测量、反向工程等所获得的,则该部分技术信息不宜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宜及时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寻求知识产权的保护。

具体到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此处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如果相关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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