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案情」

原告:周桓,男,62岁,北京京剧院编剧,住北京市前门西大街2号楼6门305号。

被告:董维贤,男,72岁,中国戏曲出版社副编审,住北京市东城区前炒面胡同14号。

被告:湖南文艺出版社。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银盆南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社长。

第三人:张岚方,男,59岁,北京京剧院演员,住北京市建国门外永安西里4号楼2单元9号。

1984年董维贤与湖南文艺出版社商定,拟编辑出版一套反映著名戏剧表演艺术家生平的《艺海春秋丛书》,由董维贤担任主编,负责组织作者撰写并审稿。1985年8月,经董维贤安排,周桓与张岚方(叶盛兰的亲授弟子)合作撰写京剧表演艺术家叶盛兰传记,由张岚方口述叶盛兰的生平事迹,提供部分写作资料,周桓执笔写作。1986年底,湖南文艺出版社在刊登《叶盛兰》一书的新书预告时,按原稿上的作者顺序列为:周桓、张岚方。但在该书正式出版前,董维贤未与周、张二人协商,即通知湖南文艺出版社将作者顺序更改为:张岚方、周桓。1987年4月,该书经湖南文艺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作者署名顺序为:张岚方、周桓。为此,周桓于1987年7月以董维贤擅自更改作者署名顺序,侵害其著作权为理由,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为《叶盛兰》一书的第一作者,并要求董维贤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董维贤辩称:《叶盛兰》一书,主要是靠叶盛兰亲授弟子张岚方提供的叶盛兰的生平事迹编写的,张岚方本应是该书的第一作者,故不同意周桓的诉讼请求。经调解,双方于1987年10月达成协议,停止《叶盛兰》一书的发行。此后,湖南文艺出版社在不知该调解协议的情况下继续发行《叶盛兰》一书,故周桓于1988年7月持原诉请求再行起诉。原审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对此案提起再审,并追加湖南文艺出版社为共同被告,追加张岚方为第三人。湖南文艺出版社辩称:董维贤系《叶盛兰》一书的主编,有关作者的署名顺序由董维贤决定,出版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审判」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董维贤擅自更改《叶盛兰》一书的作者署名顺序,已构成%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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