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民辖终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旭化成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千代田区神田神保町一丁目105番地。
法定代表人:小堀秀毅,代表取缔役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军,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丰,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远,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恒台县马桥镇大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延良,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石化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延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赵培朝,,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原审被告:王焕哲,,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上诉人旭化成株式会社因与上诉人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赵培朝、原审被告王焕哲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初6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旭化成株式会社上诉请求:一审裁定认定本案应移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明显错误,请求上级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事实与理由:一、旭化成株式会社所诉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本案被告赵培朝、王焕哲实施的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在石家庄市××区。本案起诉状所称赵培朝、王焕哲的侵权行为是违反保密约定,离职时擅自带走载有旭化成株式会社商业秘密的技术资料,并将其披露给被上诉人使用的行为。对员工实施的盗窃原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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