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林晓。

委托代理人:席晓东,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宽。

委托代理人:李涛,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林晓与被上诉人张海宽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杨林晓于2013年1月31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新技术实施合同”,张海宽返还技术转让费5万元,并赔偿杨林晓损失69060元,本案诉讼费由张海宽承担。原审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许民三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杨林晓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林晓及其委托代理人席晓东,张海宽的委托代理人李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3日,杨林晓作为乙方,长葛市景泰卫生香料厂作为甲方,双方签订《新技术实施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二、项目内容与转让形式1、乙方掌握卫生香料、纸制品胶粉生产技术配方及生产工艺流程。2、该产品属国家推广的环保、健康、无污染项目。三、专利实施费:捌万陆仟元(含设备)。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在收到乙方5万元技术实施费后,将最新研制的卫生香料、纸制品胶粉技术及工艺流程转让给乙方,并为乙方培训技术人员1-2人,进厂实际操作,直到掌握全部技术为止。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接受技术转让后只有生产销售权,没有转让权,并负责为甲方技术保密的义务。2、如乙方不遵守以上约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六、合同的履行。1、合同签订后,乙方持交款手续,甲方履行合同传授生产配方及生产工艺流程。2、甲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只提供技术服务。七、验收的标准。乙方进厂培训,实际操作,直到生产出合格产品,学习结业,由乙方在一式二份的结业表中注明学习之效果。八、违约责任。双方须按合同共同遵守,如有违约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九、解决纠纷的办法。因执行本合同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照相关法庋实基本清楚,实体处理适当,原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81元,由杨林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王 磊代理审判员焦新慧代理审判员赵艳斌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郭发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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